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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我國《民法典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房產抵押擔保是指:
為擔保債務履行,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其擁有所有權房產的占有,將該房產抵押給債權人,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(fā)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情形的,債權人有權就該房產優(yōu)先受償。
上述的“房產抵押”:
提供擔保房產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;
債權人為抵押權人;
所提供抵押的房產為抵押財產;
“房產抵押人”必須是抵押房產的所有權人。
債權人辦理房產抵押擔保,應注意三個重要環(huán)節(jié):
一、首先需核實抵押房產能否抵押。
需核實的事項為:
1、擬抵押房產的真實性,即是否真實存在(未被拆除或者被毀損等);
2、擬抵押房產的價值;
3、去不動產登記中心核實擬抵押房產的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:
1)“房產抵押人”是否為該房產的所有權人;
2)在該房產上是否已被設定抵押權。
二、與抵押人簽訂“房產抵押擔保合同”。
債權人經核實驗證后,應與不動產登記載明的“全部房產所有權人”,作為“抵押人”,簽訂所涉房產的房產抵押擔保合同。
如:抵押房產系婚內財產,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夫妻雙方均應作為“抵押人”在抵押擔保合同書上簽字。
抵押擔保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:
(一)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;
(二)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;
(三)抵押財產的名稱、數量、質量、狀況、所在地、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;
(四)擔保的范圍。等等......
如所涉房產已經被設定抵押 本次再作抵押的:
應當核實擬抵押房產的真實價值,以擬抵押房產價值扣除已抵押債權的價值,剩余的房產價值的部分才能作為抵押;應將該內容明確記載于“房產抵押擔保合同”中。
三、在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“房產抵押登記”。
根據我國《民法典》規(guī)定,以房產作為抵押擔保的,抵押權人及抵押人 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,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。
債權人設定抵押權,應當同抵押人一起一并持所簽訂的房產抵押擔保合同等相關材料,在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“房產抵押登記”,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。
我國對于房產等不動產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,房產等不動產需經不動產登記機關登記設立不動產物權,不動產所有權人等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上;
不動產登記物權后方可進行抵押;
房產所有權人、抵押權設立等事項,均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上;
如無其他足以推翻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內容情形的,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;
不動產所有權證書(由產權人持有)記載的內容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內容不一致的,無其他足以推翻的證據,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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